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01号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男,1992年3月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2020年5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人民陪审员 潘立红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