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041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程、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三口之家超市,经营场所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96号钻石铭苑1-108号。
经营者:江显良。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三口之家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