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70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北区雨桐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粮油批发市场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K9HU0P。
经营者:尚琴,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湖北心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老新镇老新北路0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070797465K。
法定代表人:许以国,职务不详。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江北区雨桐粮油经营部、湖北心辉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