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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瑛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14民初7193号
案件名称原告肖瑛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肖瑛;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4民初7193号原告:肖瑛,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弘毅,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12,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和苑福园路9-51号。

经营者:林某。

原告肖瑛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林哲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肖瑛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肖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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