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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珀有限公司、陈亨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87号
案件名称纽珀有限公司、陈亨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纽珀有限公司;陈亨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米尔海姆科洛斯特伦斯街9-11号。

授权代表:费比安·沃尔德方(FabianWildfang),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亨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陈亨明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陈亨明分别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陈亨明在收到催缴通知后仍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另查,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已于2020年1月22日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陈亨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陈亨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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