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3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俪,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董志刚。
本院于2020年05月25日受理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玉洋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依据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交纳受理费400元,退还给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