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176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素芹,女,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恩,系郭素芹之夫。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素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被告郭素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恩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28日,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素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