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898号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3239(自贸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66559982H。
法定代表人:唐文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东,耕耘路北3号标准化厂房三、四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刘炳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继咬,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68848108。
法定代表人:侯恩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乾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九九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黄晨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