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25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城关镇钟爱壹点点奶茶店,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隍庙大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2MA2P38AU0P。
经营者:范雪瑞。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城关镇钟爱壹点点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预交1300元,因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核减为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 审 判 员 王丽 人民陪审员 谭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项晗 书记员宋贵杰(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