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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宏华眼镜店、高四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82民初1062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宏华眼镜店、高四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泰兴市宏华眼镜店;高四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06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宏华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党校路2号6号楼。

经营者:程振林,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高四清,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宏华眼镜店、高四清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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