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刑初4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暂住地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刘俭,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扬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购入的包袋均为假冒MCM”品牌产品的情况下,仍搭配购物发票和海关证明等虚假证明,加价销售给罗某(另案起诉)等人开设的店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5019元。
2019年8月6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XXXXXXXXX室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在上址查扣假冒“MCM”品牌包袋5件、布袋92件、钥匙扣1件以及保修卡吊牌、贴纸等物。
经鉴定,上述包袋、钥匙扣均为假冒产品,真品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23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扬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犯罪未遂;
系坦白;
主观恶性小;
家庭经济困难,家中尚有父母和孩子需要照顾。
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同案关系证人罗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出具的刘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MCM商标注册证明、案发经过、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永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另有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2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利民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沈 雯书 记 员 张 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