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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3民初2731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03民初2731号起诉人:安徽金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万克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许晓冬律师提交的安徽金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诉安徽豪威商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威公司”)的起诉状。

起诉人金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380元。

金信公司诉称,2018年5月11日,金信公司与豪威公司签订《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豪威公司向金信公司购买金蝶软件相关产品,合同总金额74600元。

另根据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豪威公司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金信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费用的50%,即37300元。

合同签订收,豪威公司迟迟不付款,金信公司多次要求豪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未果,金信公司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信公司与豪威公司签订《金蝶软件使用许可合同》,金信公司授予豪威公司金蝶软件产品的使用权,故本案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蚌埠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系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虽然当事人协议约定如因合同产生争议提交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裁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我院工作人员已口头告知许晓冬律师我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建议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坚持在我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徽金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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