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400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涟源百货城7栋147号。
经营者:梁跃江。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湘百货经营部,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涟源百货城7栋150、151、152号。
经营者:周满红。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江日用品商行、长沙市雨花区红湘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湘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湘百货经营部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红湘百货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