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3117号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99XF。
法定代表人:袁蕙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迪文打印耗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三层厂房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9389W。
法定代表人:朱本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迪艾米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鼎好天地电子市场B座地下二层A01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87XE。
法定代表人:李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迪文打印耗材有限公司、北京迪艾米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因原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震旦办公自动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