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湘市翰墨斋文体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河西南路20号。
经营者:李建,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上诉人临湘市翰墨斋文体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临湘市翰墨斋文体用品店上诉称,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岳阳临湘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长沙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管辖发生在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审被告临湘市翰墨斋文体用品店住所地及被诉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临湘市,根据前述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