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40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百安居家装城,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和谐路南三幢2号。
经营者:陈坚强。
本院在审理与大方县百安居家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