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243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金峰源百货超市。
经营者:王海峰。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蒙阴县金峰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