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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号
案件名称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珊珊,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沈抖,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媛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京7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该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陈律 书记员:薛伟聪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在移动终端上提示用户进行触控操作的方法及客户端”发明专利 (专利号20111042××××.2) 关 键 词 撤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法律问题 原审原告二审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观点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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