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伦,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新,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铭书,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李永伦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7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永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事实和理由:申请号为201110120839.5、名称为“冷爆液压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以8缸机为例进行说明,冷爆液压发动机顾名思义就是一种冷爆物理现象,不需要任何能源无任何污染清洁高效的发动机,它的核心动力是釆用复杂的物理现象来突破施力与受力的守恒来实现永动目的。
我们知道一个圆一周最大弧度仅有360度行程,通过采用立体同一轴多圆的方式,根据弹簧具有储存力和爆发力的特有功能,通过多个凸轮压缩弹簧储存力,使施力大于受力突破力的守恒。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答辩意见。
李永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予以受理,李永伦起诉请求:撤销第142194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决定。
事实和理由:第一,冷爆液压发动机发明来之不易。
本申请从设想到研究再到完成,已耗费十多年的时光和精力。
第二,冷爆液压发动机在原理上具有可行性,是通过采用弹簧具有的功能特性,既能储存力又能爆发力的特点,同时采用凸轮轴立体同步机器模式,将多个弹簧储存力压缩在一周360度行程里,使施力大于受力的好几倍,就会出现超力现象,突破改变常规360度行程里施力和受力的守恒。
第三,审查员用能量守恒定律框住冷爆液压发动机的可行性原理缺乏明确充分的理由,没有实验证据的支持,缺乏说服力。
原审认定如下事实: 本申请申请日为2011年4月28日,公开日为2013年2月13日,申请人为李永伦。
被诉决定以李永伦在2015年8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2页(第1-21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为审查文本。
权利要求1为: 原理是通过推动杠杆动力臂上的动力点,来推动阻力臂上的阻力点,产生更大的力,然后把产生后更大的力,再用来推动杠杆动力臂上的动力点,让动力臂上的动力变得更大,同时也让行程变得更短,再次使阻力臂上的阻力点产生更大的力,“把产生后的力分为两部份使用,一部份用来推动自身再次产生新的力,另一部份用来的做工,”虽然这样推动自身的行程和做工的行程都同时变短了,但力却变大了,“用变成象机器一样循环快速转动产生无数多新的力,和无数个短的行程来做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5月2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李永伦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于2016年12月30日,再次提交了请求书,并提交了图(1)至(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受理复审请求,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李永伦发出复审通知书,李永伦于2017年11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基于上述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被诉决定。
认定: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动机,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通过各个杠杆,让动力变大,把产后的力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用来推动自身再次产生新的力,另一部分用来做工,这样反复推动飞轮运转,变成像机器一样循环快速转动产生无数多新的力,和无数个短的行程来做功。
由此可知,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能源来提供能量,反而能够无限运行下去并能产生更多的功,因此,这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明显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不可能实施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普遍适用的基本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它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做功是能量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过程,其有两个必要因素:作用在物体上的力和物体在力的方向上通过的距离,只有力而没有位移,该力对物体的作用效果为零,不发生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或能量的转换。
李永伦所要求保护的发动机由飞轮、凸轮、杠杆、弹簧、轴承、液压油、阀门、撞击油孔等部件构成,能量是在各部件之间依次传递,如由凸轮的旋转能量转变为杠杆旋转能量,能量的传递是通过依次的各部件之间的作用力及在该作用力方向的位移传递的,由于各部件结构、工作原理不同,各部件对传递路径的下一部件的作用力相对其受到的作用力会发生变化,但由于发动机在运转过程中能量会因为摩擦等发生损耗,其对下一部件的做功不可能大于初始输入的能量,如果初始输入仅能使凸轮运行半圈的能量,在没有输出的情况下,经能量传递后再次输入到凸轮的能量不可能达到使凸轮再次旋转半圈的程度,也就是说凸轮向下一部件输出的能量不会大于上一循环中输出的能量,当能量全部损耗时,发动机的各部件将停止运转,不会再有能量的转换。
因此,本申请的发动机不可能反复推动飞轮运转下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存在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5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动机,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通过推动杠杆动力臂的动力点,来推动阻力臂的阻力点,产生更大的力后再推动动力点、阻力点,使动力更大且行程更短,将产生的力中一部分用来推动自身再次产生新的力,一部分用来做功,从而循环产生无数多新的力和无数个短的行程来做功。
由此可知,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即使没有任何外部能源来提供能量,依然能够无限运行下去并能产生更多的功。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由于发动机在运转过程中会因零部件之间的摩擦等造成能量损耗,故在没有外部能量输入的情况下,发动机对下一部件的做功不可能大于初始输入的能量。
当能量全部损耗时,发动机的各部件将停止运转,不会再有能量转换。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是不可能实施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原审判决:驳回李永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永伦负担。
二审中,李永伦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普遍适用的基本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其它物体,而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
根据李永伦关于冷爆液压发动机釆用复杂的物理现象来突破施力与受力的守恒来实现永动目的的上诉主张,本申请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是不可能实施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综上,李永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永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08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3日 涉案专利 “冷爆液压发动机”发明专利(申请号201110120839.5) 关键词 实用性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李永伦的诉讼请求。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法律问题 实用性判断 裁判观点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是不可能实施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