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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民辖终51号
案件名称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陈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猛,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吉路以南,德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甘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帝兵,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雪,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上诉人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知民初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案由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而不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

请求撤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知民初3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以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以及阿里巴巴网店的网络域名中突出使用“huajing”字样,并进行产品销售,侵害了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主张权利。

因此,本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四川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有权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徐州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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