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94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洪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4号4-210号(金海洋26区),注册号500103613917290。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洪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