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5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盐步御可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叶俊锋。
上诉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大沥盐步御可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35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