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2民初1583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周里鸭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鼓楼西路16号连家店。
经营者:董祥付。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周里鸭食品经营部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