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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李张氏食品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李张氏食品百货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李张氏食品百货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38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李张氏食品百货网店。

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嘉业城市花园一期8号楼1704。

经营者:李玲玲。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罐茶公司)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李张氏食品百货网店(以下简称李张氏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原告小罐茶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罐茶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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