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6819号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6066号8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K。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A、B座A座7层A7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9T。
法定代表人:胡海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柳荫,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捷奕,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璐,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鑫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