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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2360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郑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郑丽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2360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丽,女,1987年12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丽丽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商品/服务项目:第9类,包括耳塞机。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系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7)粤韶韶州第9171号及第917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9月15日,原告代理人在淘宝“王朝数码旗键店”(掌柜名为“专注高档配件”)网店内,以21.8元价格购买了一套“VIVO耳机原装正品入耳式通用女生耳机耳塞式”。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的包装箱内有一个商品,商品外包装盒上标有标识,型号为XE600i,盒内有一副白色耳机。

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六、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无证据证实。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1400元、公证实物购买费21.8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查询,会员账号为“专注高档配件”网店经营者为被告郑丽丽。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郑丽丽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内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丽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5180323A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900元,被告郑丽丽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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