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1知民初16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美源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广场西侧。
经营者:王彦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爽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与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美源化妆品商行(以下简称美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被告美源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张爽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美源商行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美源商行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万元;
3.判令美源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授权纳益其尔排他使用。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现均在核准的有效期内。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热销的明星产品主要有芦荟胶系列、玫瑰口红、憧憬胶原蛋白系列、绿茶系列等。
自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仅在2016年在韩国就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各城市发展了60多家分店,规模还在不断扩大,该商标品牌的产品深受广众的喜爱,火爆热销,其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美源商行瞄准该注册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其涉案注册商标的芦荟胶,美源商行的行为侵害了纳益其尔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美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了侵犯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
美源商行辩称,一、纳益其尔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本案适格原告参加诉讼。
美源商行购进的涉诉芦荟胶有正规合法的进货渠道,商标是否排他使用,与美源商行没有关系。
本案纳益其尔作为涉诉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应提交商标注册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书面意见,再自行提起诉讼。
二、美源商行没有侵犯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权。
美源商行购进12盒的芦荟胶是从郑州市二七区解放日化商行正规渠道进货,采购价是正规商品价格,也已经向解放日化商行求证了芦荟胶的进货渠道。
三、美源商行对芦荟胶的真伪认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美源商行销售的涉诉商标产品,是从二七区解放日化商行进货即从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非美源公司自己生产,纳益其尔没有证据证明美源商行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不能要求美源商行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美源商行主观上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芦荟胶的故意,客观上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并准确提供了进货商信息。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纳益其尔滥用诉权。
纳益其尔大规模对中小化妆品行进行恶意诉讼,达到自身目的,本身就是恶意侵害小商品行的行为。
滥用诉权,不是对本身商品的保护,而是更大的打压。
该商品可以随意在各个店铺中进行购得,在网上更是各种各样相类似的商品。
纳益其尔不选择去打击伪劣或者仿冒者,而是选择最低端的销售者来维权,明显是滥用诉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举证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证据的审查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11月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粉、洗面奶、滋养霜、化妆品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纳益其尔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当发生涉及许可商标侵权事宜,授权纳益其尔进行商标维权,可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天津市南开公证处的公证员吕某1公证人员王某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6月16日来到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太行山路与黄河西路交叉口东侧路北的美源化妆行商店,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李印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付款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商品两盒,取得刷卡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相关票据,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刷卡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票据交由李印杰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吕某2、王某全程监督。
封存物品由纳益其尔于开庭时提交本院。
另查明,美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郾城区黄河广场西侧,经营者为王彦文,经营范围为百货、化妆品批发零售,注册日期为2005年3月4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纳益其尔是否可以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
2.美源商行是否侵犯了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如果美源商行构成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一、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
二、关于纳益其尔是否可以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纳益其尔合法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权,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
根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纳益其尔签订的《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许可纳益其尔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纳益其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或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因此,纳益其尔有权就侵害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美源商行对此提出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
三、关于美源商行是否侵犯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注:现为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注:现为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美源商行未经纳益其尔许可,销售的芦荟胶标注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系列标志,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销售的芦荟胶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滋养霜、化妆品”为同一种商品。
美源商行提出其销售的被诉侵权芦荟胶具有合法来源,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应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纳益其尔要求美源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纳益其尔未举证证明其因美源商行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美源商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及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4500元。
综上所述,纳益其尔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美源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美源化妆品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100元,由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美源化妆品商行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郾城区城关镇美源化妆品商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