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4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席静,董事长。
原告利惠公司因与被告广安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