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29号原告: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401、408室-14。
法定代表人:曹某1。
被告: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1。
原告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优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81元,减半收取计498.91元,由广州秒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