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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强国与中山市古镇迪斯尔灯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793号
案件名称蔡强国与中山市古镇迪斯尔灯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强国;中山市古镇迪斯尔灯饰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93号原告:蔡强国,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迪斯尔灯饰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之2。

经营者:张芬,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蔡强国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迪斯尔灯饰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蔡强国于2020年*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万元,并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蔡强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蔡强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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