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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47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春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74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明,男,1990年3月27日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春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含差旅费、律师费、公证费等)10000元,诉讼标的总额10000元”。

同日,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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