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808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曾用名李文彬),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