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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1知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21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潘付刘村。

经营者:蔡凤栓。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暗黑批司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暗黑批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300元变更为50元,原告潍柴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原告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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