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1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公司职员。
被告:彭贞法,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贞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10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