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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贞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贞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彭贞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17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公司职员。

被告:彭贞法,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贞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10日,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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