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22号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兵库县神户市。
法定代表人:廣田康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闯,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与被告王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爱世克私(ASICS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