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860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明与被执行人杭州潼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8601民初16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晓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潼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对张晓明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8601执44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