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1号 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河北宏创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御园小区1号楼11层1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河北宏创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