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邦民路32号(1号、2号、5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俊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甲6号7层701内710B室。
法定代表人:金姬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人新生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贝尔斯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