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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终3391号
案件名称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3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尚书路中段路南门面房“亨得利眼镜”。

经营者:夏姣姣,女,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法,山东兴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系夏姣姣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已与上诉人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9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汶上县亨得利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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