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卢德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余姚市鼎茂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灶头丘36号。
经营者:李琴华。
在执行卢德刚与余姚市鼎茂电器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2018)浙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姚市鼎茂电器厂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将执行款79650元汇入法院账户,且申请人卢德刚自愿放弃利息等其他执行请求。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2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卢德刚,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余姚市鼎茂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曹一村灶头丘36号。
经营者:李琴华。
在执行卢德刚与余姚市鼎茂电器厂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2018)浙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姚市鼎茂电器厂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将执行款79650元汇入法院账户,且申请人卢德刚自愿放弃利息等其他执行请求。
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