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金手指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城北村(温岭市巨鑫气动工具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郭勤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先林,男,194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上诉人温岭市金手指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许先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岭市金手指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岭市金手指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