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2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清真寺路(中瑞.悦力城二楼)沃莱客。
负责人:刘亚娟。
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河路1210号楼一层网点。
法定代表人:金光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青岛太一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齐齐哈尔市正源超市有限公司沃莱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