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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恒鑫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2民初2035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恒鑫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恒鑫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35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加放,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豪,广东万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恒鑫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双岗社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4UY9T570。

经营者:林永杰,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0************438。

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诉被东莞市**恒鑫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电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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