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初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特别授权),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任龙,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任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湘12民初447号民事裁定,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
2020年9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知民终6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
2021年1月6日,本院重新立案受理。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币30000元”。
2021年3月8日,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陈利建审判员 舒易成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李炜书记员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