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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刘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知民初33号
案件名称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刘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刘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33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五楼自编522-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英,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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