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2号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李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旺翔,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艳松,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永康市美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