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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马路边海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民终290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桥区马路边海鲜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马路边海鲜烧烤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2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叶俊峰,男。

上诉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俊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5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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