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市韦特瑞恩普朗索恩xx号xx(TweedeWeteringplantsoenxx,xxAmsterdam,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HenrietteJ.deKoning-Ghijsen,全球知识产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法定代表人:冯传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春,山东绵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德良,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青岛都市一族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良,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跟鹏,山东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王德良、青岛都市一族啤酒有限公司、青岛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7600元。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267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