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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612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123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新三村上三排1号1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P。

经营者缪恩法。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受理费1325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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