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夜猫音乐会所,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路北段路西。
经营者:王留榜,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好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蔡县夜猫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珠海好唱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以及二审上诉。
上蔡县夜猫音乐会所对珠海好唱公司上述申请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康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以及二审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上蔡县夜猫音乐会所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知民初2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